您的位置: 首页 >园务管理>政策文件 > 详细内容

政策文件

海安高新区胡集幼儿园章程

来源:胡集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3-12-21 16:42:35 浏览次数: 【字体:

海安高新区胡集幼儿园创办于1969年,于1997、2002、2008、2017年先后通过南通市一类幼儿园、江苏省现代化幼儿园、江苏省优质幼儿园、省优第一轮复审。幼儿园占地面积53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2300平方米,绿化面积1200平方米。园内设施设备齐全、活动空间充足、环境优美整洁、区域材料丰富,是2018-2019省级课程游戏化项目共建单位。先后获得海安市文明单位、海安市保教质量示范幼儿园、海安市保教质量五星级幼儿园、海安市优秀教师集体、海安市常规管理示范单位、南通市模范家长学校、南通市绿色幼儿园、南通市长安学校创建先进校、江苏省平安校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扎实推进幼儿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园、以德治园相结合,保证幼儿园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幼儿园保育和教育质量,实现幼儿体、智、德、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是海安高新区胡集幼儿园 ;简称海安胡集园;园址:海安高新区胡集街道育新路2号;邮编226671

第三条幼儿园由海安市教体局举办,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海安市教体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安教体局。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6个班级,180人。

第四条幼儿园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7万元。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二章 办园理念与校园文化

第五条

办园宗旨:一切为了孩子的健康与发展

办园思想的表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培养健康活泼、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个性化儿童;使儿童幸福、家长满意;用知心塑造美好童心,让自信伴随幼儿成长。

办园思想的内涵

1.“培养健康、活泼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个性化儿童”是指幼儿园必须把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尊重和满足幼儿不断增长的独立要求,鼓励并指导幼儿进行自理、自立的尝试;支持幼儿富有个性和创造性的表达;使幼儿体验自由表达和创造的快乐。

2.“儿童幸福、家长满意”是指努力使每个孩子拥有最佳的人生开端,轻轻松松学知识、开开心心地玩耍、安安全全地成长,达到让家长信任,并与幼儿园密切合作,协调一致的境界。

3.“用知心塑造美好童心,让自信伴随幼儿成长。”是指在管理和保教工作中要尊重幼儿的人格、权利和个性,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因材施教,人尽其才,为师生构建通往成功的舞台,并让这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伴随幼儿的成长。

校园文化:“趣美润童心、陪伴共成长”

1.“三趣三美”——三趣即“兴趣、乐趣、智趣”,三美即“环境美、行为美、声誉美”

2.园本课程打造以“乐学、趣玩、巧做”为特征的趣味教学的特色,构建“四季趣”园本课程,即育之春趣、涉之夏趣、艺之秋趣、跃之冬趣四大主题特色活动建设让孩子参与的环境,开发有孩子味道的课程,把跟孩子生活经验的链接做长,使幼儿园的一日活动是自由的、愉悦的、开放的、富有创造性的,促进幼儿体劳全面发展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保教质量

3.幼儿园园风:和谐、进取、爱心、奉献

园徽

fb7a110d62ec483e825c366f653bf88a.png




内涵阐释 :整个标识为一大“圆”、1个“胡幼”的开头大写字母H 、Y变形图案、英gaoxinquhujiyoueryuan 部分组成。其寓意为:标识为圆型,意为圆润、圆满、和谐、自然、完美H像一只飞翔的鸽子,象征着全园师生不断进取,孕育梦想,放飞希望,开创美好的未来;H 、Y的组合图案,像掌心中托着一颗幼苗,寓示着教师们用爱心和汗水培育着幼苗,绿意浓浓的幼苗在教师们的呵护下,健康成长;整个标识为红、蓝、绿、黑四色,颜色鲜明、充满生机;整体图案标示着胡幼园风和谐、进取、爱心”为核心理念

 

 

第三章  幼儿园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六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幼儿园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拟定园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在海安市教体局、海安高新区教管办的指导下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六)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依照法律和幼儿园规定对教职工和幼儿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园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八条幼儿园建立党小组,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幼儿园党小组在幼儿园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幼儿园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九条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査、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和财务预决算、幼儿园岗位责任方案、教师职业道徳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幼儿园行政领导,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五)支持园长行使职权。教职工大会对园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园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统一时,先按园长的决议执行,通过实践检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

(六)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决策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幼儿园重大决策事项应在园务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长办公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据规定设置园务、保教、后勤、财务、教研等职能部门。

园务部门负责主持制定全园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确立分级管理目标,建立结构合理、协调灵活、反馈及时的科学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园务会,深入一线检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负责全园教职工的聘任,调整园内工作人员结构,定期对保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正确评估。实行主任负责制。

保教部门负责协助园务实施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定期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负责幼儿园保教工作,熟悉幼儿各年龄阶段生理和心理特点,熟悉幼儿园各年龄段教学内容,组织教师业务学习,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实行主任负责制成员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后勤安保部门负责配合园务开展保育保健、膳食营养安全防卫工作,落实园务计划及管理目标,组织开展全员的保育工作,组织保育员和后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实行主任负责制成员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对全园的财产全面管理,做到随时收验、入库、分类保管,存放地点清楚明确,及时供应所需物品,对幼儿园的所有财产做到有数有账,发现丢失和损坏及时追查。实行主任负责制成员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教研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园务工作计划,制定本教研组的教研计划,指导教师备课,认真审阅批改教案,配合园办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组织开展园内教研活动和专题研究,及时总结推广交流经验,互帮互促,帮助保教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实行主任负责制成员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幼儿园网站、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教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其家长了解幼儿的发展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幼儿园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幼儿园理事会或园务委员会,作为幼儿园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

幼儿园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到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幼儿园通过保教部门、教研部门、后勤部门,对全园保育、教育、科研进行日常管理和改革实验,具体计划、安排、指导年级组、教研组、班主任工作。

第十六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是: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十七条幼儿园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制定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依据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一日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计划安排表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一课多磨”等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

第二十条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使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为在园残疾幼儿提供更多的指导与帮助。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五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幼儿园按编制标准设园长、教师、保育老师、保健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一个班级配置两个老师和一个保育员。

第二十五条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幼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条幼儿园保育老师除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取得保育员证。幼儿园保育老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保健老师除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成立园内教师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幼儿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计划招生,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凡按有关规定被本园录取或转入本园学习的幼儿,即取得本园学籍。

第三十九条幼儿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幼儿园教育、平等利用幼儿园公共教育资源、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

第四十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幼儿园经费实行民主管理,严格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健全财务手续,每年向教职工通报幼儿园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接受监督。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园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幼儿园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坚持用物管物的原则,提高财产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持续增加和更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努力实现教育、 教学、管理设施设备现代化。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依法进行善后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幼儿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幼儿园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园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园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依靠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教职工大会会议审定通过,并报海安市教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及其他重大内容变化时,须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由幼儿园教职工大会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园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报海安教体局备案。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幼儿园园长办公室。

 

 

 


终审:hjyey666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